管理制度

捐赠管理办法

2024-07-29 20:32 出处:国祯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国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确保捐赠人、受助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基金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认同本基金会宗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捐赠的各类资产。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的捐赠接收与捐赠使用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应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捐赠。捐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产、实物、股权、债券和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捐赠人要求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捐赠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本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本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本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本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 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第十二条 在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本基金会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监督,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者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本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基金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安徽国祯慈善基金会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