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2024-07-29 20:31 出处:国祯基金会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安徽国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外部媒体、基金会官方网络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公布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机构、捐赠途径、办公地点、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二)基金会相关工作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年检情况;

(四)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公开募捐活动、项目开展、公益资助等;

(五)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六)其他活动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八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该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项目资助结束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该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对于基金会的慈善项目,其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由传播部负责处理信息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定信息公布档案,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一经公布,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第三届理事会六次会议通过。)